被处罚人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现住湖南省双牌县泷泊*******。
现查明:2025年06月20日15时许,卢XX饮酒后驾驶湘MKL129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湖南省双牌县西蔡线0公里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现场对卢XX进行酒精呼气式测试仪测试,结果为:69mg/100ml。经公安民警查询,卢XX在2018年03月11日20时20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湖南省双牌县平阳路与兴隆街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行政处罚、2024年08月05日15时55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湖南省双牌县西蔡线0公里路段被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行政处罚。后公安民警将卢XX带至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卢XX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酒精呼气式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018、2024)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卢**行政拘留七日,吊销许可证,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卢**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卢**合并执行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双牌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驻双牌县公安局征收点缴纳罚款贰仟伍佰圆整;由双牌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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