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状)决字[2025]第012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司门*******,现住湖南省隆回县司门*******。
现查明:2025年5月14日违法行为人刘X在XX区XX通讯店办理电话卡:199XXXX6251后,明知不能出租、出售电话卡的情况下仍将该电话卡以200元价格售卖给一男子(未核实身份),后该卡被用于电信诈骗。违法行为人刘X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电诈平台下发线索,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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