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金公(刑)决字[2025]第003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金洞*******,现住湖南省祁阳县金洞*******。
  现查明:2023年01月01日15时许,邓立新因为找不到刘**解决遗留矛盾,于是手持油漆在刘**位于金洞镇新屋街家大门喷“血债”等字句以逼迫刘**见面,刘**发现后与邓立新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造成刘**和邓立新双方均有受伤,经永州市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邓立新右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刘**左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邓立新询问笔录、2.刘**询问笔录、3.证人询问笔录、4.伤情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祁阳农业银行金洞营业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金洞管理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