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刑)决字[2025]第1038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大新*******,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大新*******。
现查明:2023 年4 月13 日,谢某喜入职湖南格德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德仁公司)担任业务员,后晋升为事业3 部6 分部主管,格德仁公司根据业务量的不同发放30%至50%不等的提成。自2023 年开始,谢某喜所在事业部主要从事帮助客户上架抖音平台团购项目及虚拟门店等业务。根据抖音平台规则,上架团购项目、开通虚拟门店认领均需商家提供营业执照等国家证件。谢某喜在开展上述业务过程中得知,可以通过伪造或变造营业执照等国家证件的方式通过抖音平台审核,从而实现上架团购、开通虚拟门店发展业务。谢某喜为开展上述业务,伙同他人伪造、变造营业执照等国家证件共计20 张,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 元。
以上事实有:谢某喜的供述及辩解、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假证照片及明细表、一览表等物证及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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