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南)决字[2025]第0286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两岔*******,现住湖南省永顺县两岔*******。
  现查明:2024年9月18日19时许,张×星、张×、张×成、张×吉等人在永顺县灵溪镇××一号小区张×声家中吃饭。因张×吉的电动车停在了楼下挡住了道路,张×吉与前来维护道路秩序的小区保安郑×平发生了口角。张×吉遂给其父亲张×星打电话称保安不准其离开。于是张×星、张×成、张×等人下楼,几人下楼后,张×星用拳头打了郑×平的头部一拳,张×成用手抱住了郑×平,张×见状用手打了郑×平的脸部一下。经永顺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郑×平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郑小平户籍信息、违法人员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永顺县支行非税大厅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永顺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