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汝城县集益乡联明*******,现住汝城县集益乡联明*******。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上午10时许,益将派出所民警谢铭成在汝城县集益乡集龙村附近处置一起两车剐蹭无人员受伤的轻微交通事故,谢铭成带队经现场勘察明确事故责任后,告知双方当事人事故系货车驾驶员刘德运的全责,车损由刘德运一方的平安保险公司负责处理及赔付。处置完交通事故后,谢铭成带队先行离开现场。刘德运及林**等人在现场等候保险公司人员。在谢铭成离开现场后30分钟,谢铭成再次接到刘德运的报警求助电话,称其在事故现场林**一方要求赔偿间接损失,如不赔付的话就不让离开,请求谢铭成再次前往帮助协调处理。谢铭成接报警求助后,再次带队赶到事故现场,并明确告知了林**一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为刘德运一方的全责,并告知林**一方让刘德运可以先行离开现场,相关赔付事宜林**一方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当事人林**声称事情没有解决认为处置不公平,不听劝阻,仍然不让刘德运离开。随后,林**用随身手机对谢铭成、刘德运及保险公司人员袁春明等人近距离进行拍摄。在谢铭成劝阻林**不要进行近距离拍摄的过程中,林**与谢铭成发生肢体冲突,双方随后倒地,倒地后林**持手机朝谢铭成头部砸了两下,谢铭成随后将林**的手机夺下,林**随后抓住谢铭成的衣襟处并拉扯,导致谢铭成警服纽扣掉落。随后两人被现场其他人员劝阻开。林**从地上起来后,又抓住现场处警辅警傅会林的衣襟并拉扯,导致傅会林警服纽扣掉落。经汝城县人民医院检查,谢铭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林**近距离怼脸式的拍摄行为影响了谢铭成等民警的正常执法、调解工作,在对其进行劝阻后,仍不停止其拍摄行为并与制止其拍摄行为的民警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处警的谢铭成受伤,造成后续调处工作不能进行。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执法记录仪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林**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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