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建)决字[2025]第058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锁石*******,现住湘潭市岳塘区中地*******。
  现查明:2025年4月29日21时,刘XX与女友李XX分手后,刘XX为宣泄不满情绪便来到湘潭市岳塘区华隆步步高XXX门店与李XX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刘XX用右脚踹击李XX腹部一下致其腹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截图、伤情照片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