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环)决字[2025]第0245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
  现查明:2025年XX月XX日凌晨4时许,违法行为人何X在衡阳市雁峰区XX路附近徘徊观望,趁四周无人将随身携带的数余张招嫖小卡片张贴于停在马路两侧数余辆汽车的后视镜处,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何X的陈述与申辩;2.现场监控视频;3.现场拍摄的“小卡片”照片;4.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何*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其违法事实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市农业银行衡州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