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工)决字[2025]第054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邵阳市大祥区学院*******。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20时许,李XX在邵阳市双清区XX路XX城电动车棚趁没人注意将电动车棚内的一台未拔钥匙的黑色爱玛电动车偷骑回家,准备给自家使用。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及辩解、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截图、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