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民)决字[2025]第0493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现住湖南省龙山县民安*******。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12时许,在龙山县民安街道城郊社区城南路XX号,违法行为人杨XX与邻居丁XX因地界纠纷发生口角,后丁XX搬走杨XX修围墙的几块砖,杨XX就用手抓伤丁术勇。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丁XX的陈述、彭XX的陈述、户籍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山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