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龙)决字[2025]第0411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衡龙*******,现住益阳市赫山区衡龙*******。
现查明:2025年05月10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周X斌的儿子周佳X开车从家里出来经过赫山区衡龙桥镇XXX红绿灯路口时被欧X华驾驶的小车追尾,造成周X受伤和周佳所驾车辆受损。周X斌在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得知欧X华的车子只买了交通强制险,不能对其儿子全部理赔、情绪激动,要求欧X华拿钱出来给其儿子治伤,便动手用力推了欧X华胸口一下。经鉴定:欧X华的损伤程度构不上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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