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麻)决字[2025]第0266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会同县堡子*******,现住湖南省会同县堡子*******。
现查明:被处罚人龙**在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诈骗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于2022年4月6日用自己的小汽车(车牌:湘N RM089)将粟俊送至娄底市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之后又将黄忠从怀化高铁南站接到娄底市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龙**一共非法获利2500元。
以上事实有被处罚人的称述和辩解、同案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检察院的相对不诉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2019年08月21日龙**因吸食毒品行为被会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2019年10月31日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会同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罚款柒仟伍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贰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绥宁支行缴纳罚款柒仟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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