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白)决字[2025]第066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富里*******,现住湖南省醴陵市富里*******。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陈*伙同违法行为人吴强,以婚姻介绍为由,限制受害人S×、H×、H×的人身自由达20小时。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现场指认照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