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内)决字[2025]第0810号
被处罚单位:东莞市****,地址:,法定代表人:蒋***
现查明:2024年08月05日10时许,长沙市公安局内保支队经保大队民警
胡建新、董伟在高新区步步高梅溪新天地检查时发现,该商业广场外围及停
车场保安员部分未持保安员证上岗,经现场调查发现,长沙梅溪步步高XXXX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与东莞市XXxxxx公司湖南分公司签订了安保外包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一年。
以上事实有东莞市****营业执照、东莞市
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许可证、跨省经营备案证、保安服务合同、
保安员花名册、分公司经理蒋XX、保安员王X、肖XX、林XX、覃XX、
谢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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