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刑)决字[2025]第0491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现住湖南省龙山县民安*******。
  现查明:2019年至2023年期间,杨X文多次在龙山县,通过帮助他人使用假证、假资料的方式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套取公积金,从中赚取好处费。吴X为杨X文提供多次帮助。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虚假的宅基地审批单、虚假的不动产权证书等等证据证实。
  吴*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4年09月27日被我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12月30日起诉至龙山县人民检察院,龙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4月25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山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