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氐公(大)决字[2025]第012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壶天*******,现住湘乡市壶天镇上新*******。
  现查明:家住湘乡市壶天镇的李XX、李XX叔侄因觉的绿化带上的花朵非常好看,两人萌生了将绿化带上的花朵盗窃并栽种到自家院落的想法。2025年4月26日晚上,李XX伙同李XX一起从壶天镇的家中出发,并开车来到娄星区大埠桥办事处XX小区外面的绿化带附近,李XX在绿化带上偷挖了16棵树状月季花(经鉴定每棵树状月季花价值300元),然后两人将偷挖的树状月季花运回家中,并各自栽种了8棵到自家门前的空地上。现两人退赔了违法所得,并取得了受害单位娄底市XX公司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本人陈述、到案经过、受害人陈述、监控录像、物价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系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其主动退赃,取得了受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