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梅)决字[2025]第0758号

  被处罚人何**,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兴安镇城区城台路*******,现住湖南省道县荷叶塘*******。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何**(曾用名:何群英)系湖南省道县梅花镇人,1996年随亲属到广西生活居住,后将道县户口迁至广西并改名为何**,广西籍身份证号码:452324197012243048;2006年其所在村进行户口清查时重复为何**上了道县籍户口,该道县籍户口为重复虚假户口,道县籍户口姓名:何群英,身份证号码:432923197012240624;违法行为人何**明知该道县籍户口为重复虚假户口仍利用该虚假户口骗领了居民身份证,并使用该虚假身份证于2024年7月多次购买火车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罚款柒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柒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