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港)决字[2025]第0539号
被处罚人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上午10时许,在常德市鼎城区花岩溪镇茄子冲7组莫春初家禾场,因高佳伟将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冯明安一事,违法人员冯**酒后携带一把砍柴刀到莫春初家禾场与莫春初发生言语争执,在双方拉扯过程中冯**的砍柴刀被莫春初妻子冯冬爱夺下,冯**先是用脚踢莫春初后将其推到在地,莫春初起身后用烟杆打了冯**几下,冯**捡起砍柴刀后离开。冯**的上述行为造成莫春初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医院检查,未造成骨折骨裂等情况。昨天下午,经派出所与村部协调,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医院检查及诊断结果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冯**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冯**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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