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181号

  被处罚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中建御山和苑7栋*******。
  现查明:2025年05月21日20时11分许,违法行为人马X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BD9XXX号小型轿车沿天元区神农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泰山路口至珠江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对驾驶人马X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08mg/100ml。后经将经株洲市XX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1.4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马X因无法定从重情节,依法不立案。马X曾于2017年4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XX交警大队处罚,故马*此次醉驾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违法照片、现场查获视频资料、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及审批表、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件、查获经过、询问笔录、不予立案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马*此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无从重情节,依法不予立案决定。马*曾于2017年4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芦淞交警大队处罚,故马*此次醉驾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马*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