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交)决字[2025]第0541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武陵区白鹤山乡马*******。
  现查明:2025年05月23日08时许,孙XX驾驶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由常德市武陵区白鹤山出发往鼎城区镇德桥镇方向行驶,9时05分行驶至鼎城区镇德桥镇财神庙村路段时,被鼎城交警四中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值为22/100ml,经核查2022年3月22日孙XX在柳叶湖猴子巷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柳叶湖交警大队查处并处罚。孙XX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