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神)决字[2025]第0181号
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十都*******,现住湖南省炎陵县十都*******。
现查明:2025年06月10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吴××与何××、兰××、宋××、肖××等人在炎陵县十都镇××村××家的麻将馆内通过字牌“翻点子”的形式进行赌博,单注金额从10元至20元不等,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宋××本人携带赌资500余元,共计赢利5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辨认笔录、同案人员的陈述、现场查获的赌资及赌具、到案经过、执法记录仪视频、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炎陵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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