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青)决字[2025]第0511号

  被处罚人TH***,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青树*******。
  现查明:2024年9月9日,老挝籍女子T×××××× S×××××××持普通护照从广州白云机场入境中国,入境中国后与湖南省双峰人欧阳涛相识,两人后于2024年9月27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24年9月29日,T×××××× S×××××××从磨憨口岸出境。2024年10月4日,T×××××× S×××××××持普通护照从长沙机场入境中国,其持有的护照号为:P×××××××,签证号码为:M×××××××(Q1长期团聚签证),T×××××× S×××××××入境后遂随欧阳涛在其位于双峰县青树坪镇钟旺村车木组的家中居住生活至今,2024年11月15日,T×××××× S×××××××在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了[R]居留许可,签证号码为10×××××××,有效期至2025年5月14日。经查,T×××××× S×××××××在前述签证规定的停留期限期满后至今未延长居留期限,也未重新办理签证、停留居留许可证件。因此,T×××××× S×××××××的行为构成非法居留。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TH***案发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TH***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TH***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