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交)决字[2025]第0540号

  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06月11日18时30分许,高XX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由鼎城区石公桥镇圩场村出发,往鼎城区韩公渡镇方向行驶,19时03分行驶至鼎城区石公桥镇丁家垸村路段时,被鼎城交警大队四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呼吸式测试值为29mg/100ml,经核查2021年12月22日,高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涉嫌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