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治)决字[2025]第088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现住桃江县马迹塘镇资*******。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在未报经公安机关审批的情况下,组织桃江县×××故事研究会,于2025年5月5日10时至12时在马迹塘镇区违规发起并组织巡游活动,参与群众上千人。李某某为本次活动的发起人、总负责及出资人,其行为违反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系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接处警登记表、行政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案件的来源,2、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的陈述和辩解,证实了其违法行为,3、证人周某某的陈述印证了其违法行为,4、提取笔录,证实了违法事实,5、到案经过说明了其到案过程,6、户籍证明证实了其身份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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