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稠)决字[2025]第0534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稠树*******,现住武冈市迎春亭街道*******。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10时许,武冈市稠树塘派出所民警在核查上级下发的两卡线索人员周×时发现,周×在2025年3月30日出借自己名下能正常使用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0694)给他人转账使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及转账记录截图、证人周××的询问笔录、受害人朱×的报案材料、违法行为人周×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初次违法,投案自首,主动交待事情经过,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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