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洞)决字[2025]第1466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洪山*******,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洪山*******。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晚上8时许,违法行为人潘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洞井商贸城××区××号中国电信××店内,趁老板不注意,偷偷将该店内柜台里一台白色VIVO手机盗走。随后潘某将盗窃来的手机以700元的价格贩卖至长沙市雨花区洞井民主路与洞兴路交叉口××寄卖连锁店(汽车南站店),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潘**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