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澧)决字[2025]第0551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澧澹街*******,现住湖南省澧县澧澹街*******。
  现查明:2025年3月13日07时许,违法行为人黄*趁被侵害人赵首杰(两人系男女朋友关系)熟睡之机,盗得事先知道的赵首杰牛仔裤袋内现金2870元离开,黄*到案后退还被侵害人被盗现金并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及到案经过;2、被侵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短信聊天截图;5、现场勘验笔录;6、违法行为人黄*的陈述与申辩;7、其他等证据证实。
  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二)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