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内)决字[2025]第0809号

  被处罚单位:浏阳市****,地址:湖南省浏阳市集里*******,法定代表人:喻***
  现查明:2024年04月09日10时许,长沙市公安局内保支队民警董X、胡 XX到浏阳长沙市XX快递有限公司检查发现,长沙市XX快递有限公司部分保安员未持保安员证上岗,经调查:长沙市XX快递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与浏阳市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一年。   
  以上事实有长沙市XX快递有限公司与浏阳市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长沙市XX快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浏阳市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浏阳市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员花名册、周X军、李X民等无保安员证保安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