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高公(东)不决字[2025]第0118号
违法行为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19时40分许,蒋XX误以为放置在长沙市岳麓区君禧中餐厅门口左侧箱子上的电动扳手,是他人借用后归还于他的工具,遂将其拿走放回自己仓库内。
以上事实有蒋XX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监控截图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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