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军地坪所)决字[2025]第0104号

  被处罚人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桑植县走马坪白族*******,现住桑植县走马坪白族*******。
  现查明:2024年3月至2025年6月期间,聋哑人黎×国在武陵源区××××大桥、××××广场等公共场所化妆打扮成红军模样,多次采取纠缠,跟随的方式找过往游客拍照,并收取拍照费用。黎×国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情节较重,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因黎×国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反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黎**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3、(6)之规定,现决定对黎**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