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洋)决字[2025]第1565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洋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洋溪*******。
现查明:2025年5月23日,邹XX因为怀疑前妻邹XX与张XX有男女朋友关系,在朋友圈发文“如今的我,只想杀了德几(指张XX)”,后经过调解向张XX道歉,取得张XX谅解。2025年6月22日12时许,邹XX来到洋溪镇三井村前妻邹XX家,因邹XX不开门,邹XX怀疑邹XX与他人在屋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手持木棒大力敲门,同时对着屋内喊:“我要搞死你们。”邹XX报警后,民警到场进行调处,邹XX到邹XX家后,又将二哥邹XX、姐夫刘XX喊至现场“抓奸”,邹XX到场后,手持木棒在邹XX家门口扬言“我搞死你们算了。”随后被民警制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证言、朋友圈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邹**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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