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兴)决字[2025]第1548号
被处罚人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市福田*******,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
现查明:2025年5月1日凌晨1时许,为图财,违法行为人杜x海窜至长沙县黄兴镇光达社区敢胜村城发恒伟xxxx期项目工地,在工地外围北边围墙位置将堆放在人行道上的部分围挡偷走,并将其贩卖获利xxx元现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杜xx本人及同案人员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杜**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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