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花)决字[2025]第1544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安*******,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永安*******。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20日,彭××两次伙同彭××、于××等人在长沙县黄花镇××村××咀组××号彭××所开设的赌场内利用扑克牌进行赌注100元起、上不封顶的“斗公牛”方式赌博,彭××在其中以“做轮官”的方式参与赌博。
以上事实有彭××本人及同案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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