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城东)决字[2025]第0237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中山*******,现住湖南省新田县龙泉*******。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凌晨1时许,黄xx伙同肖xx、谢xx、谢xx等人在自家的民房处进行赌博”大吃小”,住宅位于中山街道xxx村一处民房,在黄xx等人赌博期间,黄xx最少下注100元,最多下注1000元,共计输掉1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田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新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