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城东)决字[2025]第0232号
被处罚人陆**,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骥村*******,现住湖南省新田县骥村*******。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凌晨1时许,陆xx结伙乐xx前往黄xx位于xx县xx街道xxx村黄xx民房进行赌博大吃小,陆xx与黄xx等人赌博期间,每注下注金额100元,共计输掉600元。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辩解、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陆**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田县农商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新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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