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南)决字[2025]第0713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黄腊乡玲珑村57*******,现住黄腊乡玲珑村57*******。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违法行为人吴××在明知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先后架设了为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所使用的固话设备。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开房记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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