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治)决字[2025]第0531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寿雁镇*******,现住湖南省道县寿雁镇*******。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唐X桂于2025年6月22日上午11时24分,在衡南县公安局云集派出所调解室调解期间,因赔偿问题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值班民警马X恒见状后遂前往调解室制止其并劝离唐X桂,唐X桂仍不听劝阻,执意留在调解室并继续与对方当事人争执。值班民警马X恒见口头警告无效后,遂准备强行带离唐X桂,在将唐X桂带离过程中,唐X桂拒不配合并用右手抓住值班民警马X恒的警服扣子,并将民警的警服扣子扯掉,严重影响了云集派出所民警正常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值班民辅警情况说明;4.现场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1)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