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仙)决字[2025]第0827号
被处罚人袁**,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法相*******,现住湖南省安化县梅城*******。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3时许,袁XX伙同龚XX在梅城镇岩溪村龙凤山庄四楼自己家客厅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
2025年6月22日,袁XX被传唤到案。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证人证言、户籍底卡、现场检测报告及袁XX的陈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袁**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袁**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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