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仙)决字[2025]第0826号
被处罚人傅*,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清塘铺镇牛*******,现住安化县清塘铺镇牛*******。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20时许,傅X伙同龚XX在梅城镇岩溪村龙凤山庄四楼龚XX家客厅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
2025年6月15日22时许,傅x伙同龚XX在梅城镇岩溪村龙凤山庄四楼龚XX家客厅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
2025年6月15日,23时许,傅X吸食毒品后驾驶其东南牌汽车(车牌:粤S43XXX)搭乘龚XX从梅城镇前往新化县圳上镇购买冰毒,后驾驶车辆返回梅城镇。2025年6月16日2时许,傅X伙同龚XX在梅城镇岩溪村龙凤山庄四楼龚XX家客厅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
2025年6月22日,傅X被传唤到案。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底卡、证人证言、微信账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及傅X的陈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傅*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傅*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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