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仙)决字[2025]第0828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乐安镇祝丰*******,现住安化县乐安镇祝丰*******。
  现查明:2025年2月6日晚,龚XX伙同吸毒人员龚X驾驶其(车牌:粤M0V706)宝马牌汽车从安化县梅城镇前往新化县圳上镇刘X家,与刘X一起在刘X家四楼大厅左边的一间卧室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次日早晨龚XX驾驶车辆返回梅城镇。 2025年2月17日晚,龚**伙同吸毒人员龚X驾驶其(车牌:粤M0V706)宝马牌汽车从安化县梅城镇前往新化县圳上镇刘X家,与刘X一起在刘X家四楼大厅左边的一间卧室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次日早晨龚XX驾驶车辆返回梅城镇。 2025年4月3日晚,龚XX在梅城镇岩溪村龙凤山庄五楼自己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 2025年4月24日13时许,龚XX驾驶其(车牌:粤M0V706)宝马牌汽车从安化县梅城镇前往新化县圳上镇刘X家,伙同刘X、陈XX一起在刘亮家四楼大厅左边的一间卧室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18时许龚XX驾驶车辆返回梅城镇。 2025年5月5日晚,龚XX在梅城镇岩溪村龙凤山庄五楼自己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 2025年5月27日,龚XX在梅城镇岩溪村龙凤山庄五楼自己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 2025年6月1日,龚XX在梅城镇岩溪村龙凤山庄五楼自己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 2025年6月6日20时许,龚XX伙同傅X在梅城镇岩溪村龙凤山庄四楼自己家客厅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 2025年6月15日22时许,龚XX伙同傅X在梅城镇岩溪村龙凤山庄四楼自己家客厅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 2025年6月15日,23时许,龚**搭乘傅X驾驶的东南牌汽车(车牌:粤S43XXX)从梅城镇前往新化县圳上镇购买冰毒,后驾驶车辆返回梅城镇。2025年6月16日2时许,龚XX伙同傅X在梅城镇岩溪村龙凤山庄四楼自己家客厅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 2025年6月16日3时许,龚XX伙同袁XX在梅城镇岩溪村龙凤山庄四楼自己家客厅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 2025年6月22日1时许,龚XX被传唤到案。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底卡、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单、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及龚XX的陈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龚**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