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榔)决字[2025]第1535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沱江镇迎宾路48*******。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9时许,违法人吴x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朋友蒋x计(未到案),骑乘电动车在回家途中路过长沙县榔梨街道xx村里山塘组xxx号附近,两人临时起意由蒋x计(未到案)负责下车实施盗窃,吴x荣负责在外望风接应,两人合伙盗窃了受害人易x亮一盆三角梅盆栽(价值约xxx元),后将其搬上电动车后两人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吴××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视频监控、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减轻处罚;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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