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城东)决字[2025]第0231号
被处罚人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上关街*******,现住湖南省道县上关街*******。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宋某在新田县永得利菜市场使用1张100元面值的假币购买7元钱香瓜,摊主找零给宋某93元,后宋某又使用1张100元面值的假币购买5元钱玉米、辣椒,摊主找零给宋**95元。随后宋某使用假币的行为被当场抓获。宋某对其明知是伪造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查获假币指认照片、违法人的前科查询表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田县公安局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新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