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都)决字[2025]第0532号
被处罚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辕门*******,现住湖南省武冈市辕门*******。
现查明:2025年06月22日15时许,刘品秀在武冈市辕门口城南村自己家门口烧柴火煮饭,隔壁邻居段佩君认为烟到自己,于是两人发生争执,后刘品秀的儿子林**过来将顿佩君的手抓住并向后反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林**的陈述,受害人段佩君的陈述,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林**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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