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东)决字[2025]第0752号
被处罚人曾**,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东郊*******,现住湖南省湘乡市东郊*******。
现查明:2025年06月20日8时许,唐××到东郊乡三湘村1组弟媳曾××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引发冲突。曾××持菜刀与唐××对持,唐××捡起地坪中放置的一把锄头去推挡曾××手中菜刀,后曾××持菜刀将唐××手中锄头抢夺过来后再将唐××左手砍伤,造成唐××左手第4指、左第3/4指指璞切割伤并肌腱损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曾**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账号582058025401)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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