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045号
被处罚人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水东*******,现住湖南省耒阳市水东*******。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资X君自2015年开始吸食毒品。2015年8月份因吸食毒品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2月份因吸食毒品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社区戒毒;2023年因吸食毒品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2年。其最近一次吸食毒品是2025年06月19日晚上在自家吸食了约0.2克的冰毒。经尿检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资xx的询问笔录、前科材料、尿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资**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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