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龙)决字[2025]第0511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坡头*******,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汉寿*******。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违法人员周**伙同曾贞(暂未到案)在汉寿县龙阳街道碧桂园小区2期8栋7楼702室内开设茶馆。6月21日,周**组织赌博人员史立艳、曾碧波、徐善初在该茶馆内打20元一底(倒牌5底)的跑胡子时被民警现场查获。截止到查获当日,周**与曾贞已累计抽水达到了1642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现场视频、现场照片、证人证言、扣押文书、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