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和)决字[2025]第0776号

  被处罚人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店镇杨营村候岗*******,现住张店镇杨营村候岗*******。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早5时许,违法行为人侯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XX街道XX科技公司一厂二楼工作车间内,与同事王某某因工作上的琐事发生纠纷,随即侯某某使用自己的膝盖顶了王某某右大腿外侧一下,造成王某某右大腿外侧皮肤泛红。另有同车间同事张某某赶来进行劝阻,劝阻过程中,侯某某又与张某某发生冲突,随即用右手扇张某某脸部,造成张某某右眼下一处长约3公分的红肿。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侯**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