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龙)决字[2025]第0514号

  被处罚人曾**,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辰阳*******,现住湖南省汉寿县辰阳*******。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中午11时许,违法人员曾**来到了周应山开设的位于汉寿县龙阳街道碧桂园小区2期8栋702室内的“茶馆”里面与周应山、史立艳、徐善初三人一起打20元一底(倒牌五底)“汉寿跑胡子”,全场输赢数千元,我局民警在现场查获赌资共计1642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现场视频、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汉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