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关)决字[2025]第1381号
被处罚人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关口*******,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关口*******。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邱××驾驶其车牌号为湘AH3×××的哈弗牌越野车,携带气枪一支邀约其朋友黄××,胡××二人前往浏阳市××街道××安置区、××镇等地捕杀鸟类,在返家途中被巡逻民警发现,民警当场收缴气枪一支,气罐一个,自制钢制子弹十余发,现场传唤邱××等人至浏阳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
以上事实有1.邱××的陈述和申辩;2.证人黄××、胡××的证言;3.执法记录仪及现场照片;4.指认照片;5.到案经过;6.现实表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邱**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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