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治)决字[2025]第0423号

  被处罚人欧阳**,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洋泉*******,现住湖南省常宁市洋泉*******。
  现查明:2025年06月21日23时许,欧阳某金回到青市小区16栋401家中,发现其母亲肖某香正和派出所民警哭诉欧阳某金的家庭矛盾,随即冲上来就给肖某香扇了一个耳光。派出所两名民警、一名辅警立即上前控制欧阳某金,在控制的过程中欧阳某金咬了派出所辅警尹某的手臂。在欧阳某金未反抗后,派出所民警并放开了她,其称要去上厕所,为防止以外发生,派出所民警一起前往房间厕所检查是否安全,欧阳某金趁民警检查厕所期间,直接冲向飘窗准备跳楼,派出所民警立即上前再次控制住她,在控制的过程中欧阳某金再次用拳头殴打派出所民警李某斌的手臂。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依据有:欧阳某金陈述与申辩;泉峰派出所出警经过;泉峰派出所辅警尹某疾病诊断报告及伤情照片;现场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2日